汶川地震伤亡人数 汶川地震哪位领导人死了

2008年5月12日,这是一个让亿万中国人民都难以忘却的日子,这一天发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

这次地震的影响范围之广,不止让全国大范围省市区都产生了震感,甚至连日本、越南、泰国等地都受到了地震的影响。

此次地震波及的范围相当广,而且大部分建筑都被震毁,到处是残垣断壁。

最终在这场特大的灾难面前,中国人民向世界展示了无与伦比的凝聚力和对抗灾难众志成城的决心与力量。

经过之后的统计得知,汶川大地震共造成了69227人遇难,17923人失踪。

谁都知道,在这场特大的地震面前,这17923名失踪群众,基本也已遇难。只是因为地震的破坏程度太过严重,至今未能找到他们的遗骸。

除此之外,此次地震还造成了37万群众受伤,1900万群众失去住所,受此次地震影响的群众达到了4600万人。

每一个数字背后代表的都是一个家庭,一个活生生的个人。在大自然面前,人类的力量实在是太渺小了。

如今,距离汶川大地震已经过去了14年的时间,当年断壁残垣的四川,已经在政府的帮助下完成了灾后重建工作,如今的四川也已经焕发出新的生机。

但地震发生后,除了灾区的情况外,还有一个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那就是,在此次地震中,遇难者和失踪者他们在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应该如何处置呢?

要知道,这8万名群众遗留下来的财产,可不是一个小数目,针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当初又是怎样处理的呢?

我国是一个以人民利益为先的国家,国家尊重公民的个人意愿,因此在财产继承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遇难者在生前留有遗嘱的,可以按遗嘱的相关内容,来继承遇难者的财产。

但是地震发生时往往只是一瞬间的事情,没有人可以预料到这场灾难的到来,因此大多数人根本没有立下遗嘱,而且老百姓也没有立遗嘱的习惯,这样的话又该怎么办呢?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的《继承法》上也有明文规定,如果遇难者本人没有在生前立下遗嘱,那么将会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继承顺序来继承。第一继承人是当事人的配偶,其次是子女父母等。

遇难者遗留下来的财物可以按照这样的方式处理,但是中国人大多都有存钱的习惯,人们更喜欢把钱放在银行里。那么遇难者在银行的存款会被怎么处理呢?

首先如果继承人知道密码和存款账户,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取款。但要是继承人不知道密码,那只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符合继承遗产条件的亲属,可以携带死者的死亡证明和证明亲属关系的资料,前往银行领取遇难者的遗产。

当存款人将钱存到银行时,其实是与银行建立了一种契约关系,银行可以将储户存储的这部分钱,用于放贷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并定期按比例交纳给储户利息,只要合约没有失效,这个契约就会一直履行下去。

但如果储户的存款到期,而储户本人又没有前来继续办理的话,银行还是会继续保管这部分财产。如果储户或者其继承人长时间未能来办理之后的业务,针对储户的这部分存款,将会被银行用于充公。

在汶川大地震中,很多遇难者在银行的存款就面临这个问题,但是在储户与银行的存款期限到期后,银行也不会主动联系储户的亲属前来办理继承事宜。

原因很简单,因为灾后,银行想要联系到储户本人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更别说联系到储户的亲属了。

因此如果亲属想要正常继承家人的这份遗产,需要主动的联系银行,并且提供能证明身份的材料,才可以按照规定,继承这部分遗产。

这听起来似乎有些不近人情,毕竟存款对于个人来讲是很私密的事情,一般不会特意告知其他人。

因此许多人的银行账户,甚至就连子女也不知道,就更不要说子女主动去查找这部分遗产,并提供相关证明了。

所以,储户的继承人如果根本不知道这笔存款的存在,没有及时向银行提供继承的相关证明,那么这笔钱没有办法,只能充公提交给国家了。

但这样做也确有原因,对于一些失联的储户,银行并不能判断出他们的情况。

如果要一一确认他们是否死亡,一来银行没有这样的能力。二来,这么做必然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

这是对于已经确认的遇难者遗产的处理办法,那么对于失踪人员,他们的遗产又怎么处理呢?

毕竟在汶川大地震中,还有17923名的群众是失踪状态,虽然官方至今没有认定他们去世,但是我们都清楚,这么多年过去了,在当时巨大的地震下,这部分失踪者很有可能已经遇难。

可是在法律上,他们毕竟还是失踪人口,既然是失踪人口,他们的财产就不能完全意义上称之为遗产,更不能随便委派继承人来继承。

因为从情理上来讲,一旦这些失踪人口出现,这些财产还是属于当事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失踪人口来讲,如果他的亲属想要继承他的财产,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如果继承人能够向银行证明,失踪的被继承人已经去世(基本上就是当时被认定为失踪,后来找到遗体被认定为死亡),那么就可以走正常的继承流程继承遗产。

第二种,也是汶川地震后最常见的对于“失踪”人口遗产的处理方式。在被继承人已经认定为“失踪”,且继承人无法证明其已经去世,那么就可以按照被继承人下落不明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条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失踪人口可以宣告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并且《民法典》对第二条的解释是: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可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也就是说,至多在被继承人失踪两年后(受灾严重的地区可以不受这两年限制),继承人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被继承人不可能生存,可宣告其死亡。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仍然可以继承遗产。

第三种,也是最糟糕、最让人痛心的情况。那就是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全部失踪。

法律中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几类人属于自然继承人,其他任何行为人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遗嘱除外)

在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全部“失踪”期间,这部分财产的所有人仍然是失踪储户本人。

但银行也不可能无限期的为他保管这部分财产,所以在银行内部有一个固定期限,如果在这个固定期限内,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能够出现,那么这笔存款将会按上述两种情况处理。

但如果超过这个固定期限,仍然没有人来认领存款,那么这部分存款将会作为无人认领的财产而被银行特殊处置。

在一定时间后交由国家进行统一调度,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或国计民生。

比如汶川大地震中,部分失踪群众的银行存款无人认领的部分,就被国家用于灾后重建。

当时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很多人的财物遗留在房屋内,没有及时带走,之后就压在了断壁残垣下。

之前还有很多网友在网上提问,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有人潜入断壁残垣中,找寻这些遗留下的财物,或者假如银行等金融机构被地震震毁了,那别人直接冲入银行,不就可以肆意的拿走这些财产了吗?

其实这些问题不需要担心,因为国家会充分考虑这种情况,在当时前往灾区救灾的解放军中,还有一部分人员用来维护灾区秩序,其中就包括物资的有序分配和群众的财产保护。在房屋倒塌的地方,会有专门的解放军来进行守卫。

这样做一来可以保障群众的财产,在之后的地震清理工作中,可以将这些财产进行整理,并按照实际情况归还给财务的所有人。

二来这样做也可以防止有些人为了拿取财物而贸然进入灾区,在余震中遭到二次伤害。

除了8万群众的存款问题以外,还有一部分的贷款问题,以及很多群众因为汶川大地震,震塌了房屋而失去了家园,其中有很多人之前是通过贷款的方式才购买了房屋的,因为不可预知的地震而造成了房屋的毁塌,这样的话他们的贷款又该怎么处理呢?

先来说说遇难者的贷款问题,一般来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继承人想要继承死者的遗产,那么也要继承死者的债务。

如果继承人不想继承债务的话,那么他的遗产也不能够继承。但遇难者的房屋贷款,在他去世后,又该由谁来承担还款义务呢?

这还要分情况去看待,如果遇难者生前所贷的这笔款,是用来维护家庭支出的话。那么在其去世后,其他家庭成员也应继续偿还这笔贷款。

当然,偿还这笔贷款也可以享受国家对汶川地区给予的灾后优惠政策。

但如果这笔贷款是用作个人的话,其他人就没有为其还款的义务。

除了存款和贷款外,房贷也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目前大多数人想要购置房产,最常见的方式还是通过房贷,自己可以先缴纳一部分首付,剩下的贷款,再分为几十年慢慢偿还。

但如果在此期间遭到了天灾,比如像汶川大地震这种,他们的房屋贷款又该如何处理呢?

地震对于房屋的摧毁率是不言而喻的,在当时的震中四川,几乎家家无幸免,到处是支离破碎的墙砖,流离失所的人群比比皆是。

很多人几十年的积蓄换来的房子就这样毁于一旦,更有些人房贷还没有还完,房屋就已经毁于这次地震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购房者的房贷还需要偿还吗?

答案是需要的,因为在借贷的过程中,银行已经为借贷者,提前支付了房子的费用,房子此时已经变成了银行与借贷人之间的抵押物。

借贷人之后几十年是在偿还银行当初的借贷,并为其支付利息。

当地震发生后,房屋被损毁,房子作为抵押物已经不存在了,但是按照当初的贷款规定,借贷人与银行的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借贷人仍然需要按期缴纳之后的贷款,而且如果逾期,银行也有追责的权利。

所以即便发生了地震,但之前剩余的房屋贷款仍旧需要按期缴纳。

但由于汶川大地震造成的损失巨大,上百万群众都流离失所、所无家可归,如果仍然要求他们按期缴纳贷款,不但不切实际,也有些不近人情了。

因此针对这样的情况,国家也制定了相关制度,在汶川大地震中因地震受灾,而造成房屋损毁的群众,之前有房屋贷款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还款优惠。例如给予还款补贴、降低还款利息、延长还款时限等。

并且,央行和银监会在汶川地震后第一时间就下发通知,对于受灾群众实在困难,不能按期缴纳,银行也不能对逾期的用户进行催缴和记录征信问题。

一周后,银监会再发通告,如果借款人没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保险补偿后仍无力偿还,那么这笔债务则被视为呆账,应及时核销。

但毕竟银行也只是金融机构,像地震造成的损失,据不完全统计都已经达到了上千亿,如果房屋贷款全部由银行承担的话,如此巨额的债务,银行也无法负担。

所以到最后,灾民的房屋贷款基本由保险公司和国家来承担。保险公司若无力偿还,则最终由国家来承担。

如今当我们回顾这场14年前的大地震,仍然有很多感人至深的故事感动着我们。

在2008年的汶川,有在濒死之际为女儿在手机里留下遗言的母亲,也有被压倒在废墟下,仍心怀家庭的丈夫。还有不顾余震的危险,一心用手在废墟下救人的英雄。

这些故事正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写照,在大灾大难面前,我们不会屈服,而是团结一心、共克时艰。

在危险发生时,国家总是第一时间派出人员前来营救,在之后也不宜余力的进行灾区的重建工作,为困难群众建造房屋和庇护所。

在对遇难者的财物处置方面,国家也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处理方法,一方面交由遇难者的继承人继承,另一方面遇难者的存款也会用于灾区重建。

在灾难发生时,国家总是第一时间保护他的同胞,如同母亲一样守卫着他的孩子。所以,在国家和人民的努力下,我们可以克服一切困难,建设我们的家园。